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2016-2017学年校政字29号
第一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能够顺利入学,缓解他们入学初期的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入学后勤奋学习,自强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本科新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学生在毕业时达到规定的条件,学校予以减免还款的奖励性资助方式,是其他资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学生奖助基金;
(二)回收的贷款;
(三)校友捐赠及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 发放金额:
(一)每人2000元;
(二)奖励性贷学金的发放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在校本科生总数的2%。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
(二)诚实守信,能按规定还款;
(三)学习勤奋、刻苦努力、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原则:
(一)新生入学前通过“微人大”进行“新生奖励性贷学金预申请”;
(二)所在学院和学生处进行预审核;
(三)预审通过后,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现场办理手续,签订《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学生各执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学生处将新生奖励性贷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奖励性贷学金的申请;
(二)学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贷学金的减免申请;
(三)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贷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偿还贷学金;
(五)学校鼓励学生毕业后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时捐赠资金,作为奖励性贷学金的本金。
第八条 还款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款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偿还;
(二)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应在毕业当年6月份前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学金。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学金;
(五)学生离校前无故未还贷者,学校将对这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奖励性措施:
(一)学生在毕业前如能一次性偿还全部贷学金,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30%。
(二)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员、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次获得学校奖励。
(三)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3.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
4.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的优惠措施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