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6-2017学年校办字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从学生奖助基金中支取发放。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硕、博学生。
第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
(二)学生父母(监护人)亡故、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临时性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
(四)其他影响学生基本学习生活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情形。
第六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 10000元/人,二等 5000 元/人,三等 3000 元/人,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和突发意外情况,酌情根据等级给予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受助一次。
第三章 申请流程、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
(二)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补助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在院内公示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等级和金额,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 学院应对学期内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了解,并于每学期期末将学生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3000 元补助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5000 元(含)以上补助标准经学生处处长办公会讨论后集体决策,方能支取。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统一汇总,报财务处以打卡形式发放,发放情况定期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上通报。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全部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