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7-2018学年校政字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生、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国人民大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学生处备案。延期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由学院报学生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及国际交流处于新生报到日提前30天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交学生处,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处。对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校团委、各学院、体育部、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意见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一般为1年。
如需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形成处理建议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医院诊断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的,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国际学生因未获得当年政府奖学金资助资格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计划入学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或留学生办公室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报学生处备案。
保留入学资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但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2014-2015 学年校办字5号)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校允许本科生在适当情况下申请转入新专业学习,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科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类型招生录取的;
(五)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5月、11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如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学校可以调整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由学生处发布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转学的意见;
(二)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书;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文件(原件),如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四)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五)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六)拟转入高校同意接收转学的校级公函或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出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转学到其他学校的本科生,户籍和档案同时迁出,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本科生,向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拟转入学院进行审查考核后同意接收的,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处审核:
(一)拟转入学院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及拟转入专业学科水平不高于转出学校专业学科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如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四)转出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北京市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五)转出高校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六)转出高校就该生转学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文件,以及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七)盖有省级行政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受理转入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经校内公示后,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四)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因身心健康问题申请休学,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学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公费医疗事宜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当月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随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公派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三)由上级组织或学校派出,参加社会服务等原因离校90日(含)以上的。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在校本科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公派出境保留学籍时长与公派时长一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其他保留学籍的情况,保留学籍时长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或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保留住宿资格,参评奖助学金等待遇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日当月提出恢复学籍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生处批准后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二)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三)恢复学籍的学生按原培养方案随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程(包括教学环节)按门次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不及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申请结业的,或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三)通过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类型录取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未能达到学校主管部门的训练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按照校团委和体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期间被取消复学资格的,保留学籍期间被取消恢复学籍资格的,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30日未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的,或者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因上条第一、二款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因上条第三款原因退学的,分别由校团委和体育部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因上条第四、五、六、七款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意见;因上条第八款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提交本人及其家长签字确认的书面退学申请,学院出具意见。
学校授权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处及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专门会议,负责学生退学审批工作。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处和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之后6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缴学费的退学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凭学费收据按月计退学费;已缴住宿费的退学学生,退宿后可凭住宿费收据按月计退住宿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所学专业学制4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所学专业学制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生在其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学方案要求提前修满学分的本科生,可以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或者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课程(或者教学环节)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条 本科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学生住宿自理,同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修满学分的按毕业办理,按照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但仍未修满学分的按结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学位资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学位资格提交最近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副修该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副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申 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医院”,除明确为“校医院”的以外,均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