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
(2014-2015学年校办字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3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4号)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2014-2015学年校办字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发放。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系),由学院(系)统一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学生应爱护学生证,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应持学生证到学生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到学生处注销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
第七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优惠卡充磁由学院(系)统一办理。
第八条 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可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二月、七月、八月除外)持身份证或校园卡到学生处补办,并按规定缴纳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学生证,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2009-2010学年校办字6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