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014-2015学年校办字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校《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2015学年校政字3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2015学年校政字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统招研究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并含以上各类型的延期毕业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认定。
第四条 注册是延续学籍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各有关部处、各学院(系)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生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保管和使用注册章,设定注册期限,分派各学院(系)个别注册权限,审批暂缓注册申请;维护“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以下简称“数字人大”)数据库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以及无故未注册逾期退学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校领导。
第七条 学生处使用“数字人大”及时维护助学贷款数据。
第八条 财务处使用“数字人大”及时维护学生缴费信息,设置缴费开始和结束时间。缴费信息应于每学期注册日前更新完成,并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二周及时更新补缴学费的信息。
第九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维护“数字人大”中的教务管理信息,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中止其参与教学、培养活动。
教务处应于每学年末将该学年毕业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院应于每学期末将该学期毕业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和相关学院(系)配合学生处做好国际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告之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到校完成注册。缓交学费的国际学生名单,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于每学期注册日前向学生处提供;注册日后新增名单于新增当日向学生处提供。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保证电子注册系统的正常运行,完善“数字人大”电子注册系统各项功能,并为相关用户提供使用培训及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配合学生处做好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电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所在学院(系)应督促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生处办理手续。
第三章 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按学校规定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已在学生处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等手续,并按时返校;
(三)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暂缓注册截止日前返校。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休学期间;
(二)国内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际学生服兵役的,在保留学籍期间;
(三)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在保留学籍期间。
第四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校园综合信息证件卡(以下简称校园卡)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刷卡,激活其校园卡和“数字人大”的各项功能;学生证注册是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学院(系)收齐学生证,统一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
第十六条 电子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日前两个工作日起,开学日后五个工作日止。学习方式为不脱产的研究生、非教学日授课的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学生,如不欠费,则由学院审核后代为注册。
第十七条 具有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在电子注册开始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由学院(系)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申请暂缓注册者到校后,须本人持校园卡到学生处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院(系)在规定时间内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并将此类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系)收齐学生证,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
(一)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二)在校外执行学校公派任务,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第五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其“数字人大”系统自动关闭,校园卡功能全部中断。
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后,“数字人大”系统功能自动恢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其恢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的资格;由信息技术中心为其开通校园卡功能。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截止日后两周内仍未注册;
(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注册日后两周内仍未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9-2010学年校办字1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