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赴境外大学本科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境外大学学习项目;
(二)统筹境内外学习培养环节;
(三)促进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珍惜学习机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四)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大学在课程安排、学习方式、学分计算及学习成绩评定上的不同,采用相对科学合理、公平的课程认定方式。
二、学习要求
(一)根据境外大学交换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学生可于在校二年级(第二学期)、三年级、四年级时派出学习,以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按期毕业的四年级学生,其在境外学习的安排及其它相关事宜均应以不影响本校毕业安排为前提。
(二)派出单位应选派学生到学科水平高、学术声誉好的境外一流大学学习,学习的专业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赴境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不鼓励学生到对方学校先学习语言再学习专业课程的做法。
(四)为促进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指定教师指导学生参照学生所在专业教学方案选课,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计划表》。除交换学校或交换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如境外大学暑期学校项目),学生交换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每学期4门。
(五)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我校学院(系)有关规定,自修学院(系)允许的相关课程,回校参加学院(系)统一的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六)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除可冲抵的相关课程外,应及时补足教学方案中规定的其它课程和教学环节学分。
(七)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情况列入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素质拓展评测环节考察指标体系。其中,完成境外学习全部修读课程且修读课程数量达到要求、境外学习期限为一学期的(不含暑期项目),单项指标为1.5分;完成境外学习全部修读课程且修读课程数量达到要求、境外学习期限为一年的,单项指标为2分。
三、课程和培养环节认定
(一)除我校教学方案中规定应修的“两课”、基础技能课、原典课及其他通识教育课程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外,学生在境外交换学习成绩单上列出的全部课程均可认定为我校相应的课程门类。
(二)各学院(系)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原则,认定课程门类:
1.学生在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教学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生所在学院(系)可以直接按教学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学院(系)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则需开课学院(系)教研室予以认定;
2.在学生所学专业教学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经学院(系)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学院(系)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3.其它类课程:除以上情况,其它课程均认定为全校选修课。
(三)毕业论文: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以两校教师共同指导的方式完成。
(四)经学生申请,学院(系)同意,学生可在国外交换期间完成教学方案要求的部分实践教学环节。
四、学分、成绩的转换
(一)因不同学校学期时间长短有差异,学生在境外大学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以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16-17学时对应1学分(可根据学生出国学期我校的教学周数情况适当调整)。
(二)教务处根据国内外大学学分计算和成绩评定的通行做法,研究制定境外大学学分及成绩转换的参考标准。学院(系)可参照学校标准,根据学生交换学习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方式及学分计算方法等,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系)的学生境外学习学分和成绩转换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参加项目之前应主动向学院(系)了解相关政策。
(三)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授课语言为非中文的境外学习项目,学生一学期修课4门及以上时,可有一门课程申请以P/F计成绩,该课程认定学分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课程和培养环节认定程序
(一)原则上学生应于回校后的下一学期第6周前办理课程认定手续。
(二)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需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及课程大纲,所在学院(系)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教务处审批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课程认定申请表》一份存教务处备案,另一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系)存档。
(四)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由所在学院(系)于每学期开学10周内按课程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派出的公派交换学习项目(含暑期学校项目及学院(系)与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或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并向学校备案的以学期/学年为单位的境外大学学习项目(含暑期学校课程学习项目)。其它类型项目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3年9月以后派出项目的本科生。2013年9月以前派出项目的本科生继续适用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办字58号)。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