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
(2014-2015学年校办字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3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护照,合理使用。
第三条 非毕业班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须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学籍保留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退出就业,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含)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学校将不再受理已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毕业班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得自行出国(境)。
第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发生欠款、借款的学生办理因私出国(境)留学手续时,应先行结清相关款项。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原则上不参评奖助学金,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24号)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持国(境)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学生处负责政审。
第八条 学生出国(境)短期研修和参加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两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学生处负责政审。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暑假和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等,应按期返校,并到学院(系)报到,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出国(境)学习、培训,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单位公函,本人申请,经就读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报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2004-2005学年校办字7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